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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县法院妇联携手 巧促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
2021-03-02 09:01:51          来源: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朱柯源 | 作者:向齐化 唐俊 姚媛          浏览量:1104

龙山县融媒体中心32日讯(通讯员 向齐化 唐俊   姚媛2月26日,正值万家团圆的元宵佳节,龙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法官与县妇联同志在洗洛镇某村书记的带领下,来到一起家庭暴力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家中,耐心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并为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发出该院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周某与被告田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女,共同生活以来,田某多次实施家暴。面对丈夫的屡次施暴,57岁的周某无奈之下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周某的申请后,承办法官及时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条件,决定立即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

为打开双方当事人心结,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2月26日,城郊法庭法官联合县妇联同志、村干部来到原、被告家中。考虑到双方均有较大抵触情绪,法官决定邀请妇联同志、村干部参与调解,分头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妇联同志与村委干部从双方三十年夫妻情入手,延伸到夫妻相处之道,用真情实感打动原告;法官对田某过往不正确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明确告知田某已向辖区派出所、居委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如继续施暴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通过调解人员情、理、法的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坐下,平心静气地坦诚交流,愧疚不已的田某当场向周某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对周某实施家暴行为。夫妻二人重归旧好,欢欢喜喜过元宵。

法官寄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不要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导致家暴越演越烈,请及时向公安、妇联、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朱柯源

责编:邹    航

编审:陈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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