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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2024-01-19 14:35:08          来源: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 编辑:朱柯源 |          浏览量:23831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二、凡在湘鄂情大桥沿河大道、龙凤广场、山水龙城等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私自摆摊设点(含以车辆后备箱为摊点)、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组成专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自摆摊设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到合法许可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责编:朱柯源

一审:朱柯源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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