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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如:汽油、柴油、甲醇、酒精、氢气、氧气、苯、甲苯、二甲苯、氯气、乙炔、过氧化物、氰化物、液氯、液氨、氮气、黄磷、丙酮、硝酸、硫酸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责编:朱柯源
一审:朱柯源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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