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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三则典型案例。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10岁男孩小张倒垃圾时被4只未拴绳的狗追咬并受伤,狗主人事发后直至庭审时都态度消极,小张的家长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支持了小张包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通州区近十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呈现波动趋势,但总体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类型多为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经过多轮私下协商,对立情绪严重,并对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因此较难达成调解意愿。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导致互相推诿,以及流浪宠物发生伤人后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因素,都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
“我们还发现,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类型逐渐增多,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表示。
“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对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
本次通报会就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发布了三则典型案例。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小赵被胡先生雇佣,提供打扫卫生、喂狗等劳务工作,在喂狗过程中被扑咬受伤。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时因犬只撕咬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且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
该院宋庄法庭副庭长许多清表示:“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动物,当动物发生伤人事件后,积极实施救助,在产生受伤结果后更应该主动陪伴进行就医,并就相应损失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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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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