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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对被告人李某不适用缓刑,为何如此?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去走亲戚,期间,李某用一次性杯子喝了3杯米酒。当晚19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在途经芷江镇钟鼓楼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2022年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报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第七款第(七)项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又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在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所以按照新规,其不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驾已入实体刑,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勿酒后开车,勿无证驾驶,勿以身试法!
责编:朱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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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周娇
三审:朱勇
来源:湖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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