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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入住后,开发商却在房屋西面窗户外搭建起电梯房,影响采光视线,业主能否维权成功?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业主损失5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刘某与甲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产一套。2017年12月20日,刘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分户平面图中未标注商业楼顶电梯位置。
2018年4月,甲房地产开发商欲紧贴刘某房屋面西窗户搭建电梯房,刘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双方发生纠纷,并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阻碍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判决刘某立即停止阻挠案涉电梯机房的建设。
2019年,案涉电梯机房施工完毕。经现场测量,商业用房屋顶高于刘某住宅室内地面0.20米,因刘某住宅入户后即可看到电梯井,与未设置电梯井时从窗户一眼望去系楼顶平台绿化相比,明显遮挡视线,局部影响采光,双方再次闹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主张,甲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隐瞒电梯井存在事实,为此提供了宣传单、沙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甲房地产开发商质证认为,商业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而非承诺,从商业广告中无法得出商业部分不得加装电梯的结论,且商业广告仅针对住宅部分,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为独立规划,两者并无关联。电梯井存在部分并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在该公司告知义务范围内。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2014年屋顶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了案涉房屋西侧设计有一个电梯机房,然而刘某购买房屋时,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告知该情况,其提供的宣传资料中,也未有相关提示或说明,因该事实对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甲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该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朱柯源
一审:朱柯源
二审:周娇
三审:朱勇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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