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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我县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高空广告牌、山林及居民住宅等安全,如掉落至加油站、人群密集区域,极易引发火灾。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为全县境内。
三、禁止燃放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市监、应急、城管执法、消防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责编:朱柯源
来源: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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