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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12-17 16:07:00          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 | 编辑:刘寒蓉 |          浏览量:11130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销售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市场、油库、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龙山城区:东至242国道火车桥为界、南至209国道(十字坪)与望城路交叉口为界、西至酉水河龙山边界、北至石羔永兴社区与白泥社区交界处为界、西南至白羊公路与原纸厂路交叉口为界(详见附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石羔社区、白泥社区、狮子社区(5、6、7 网格)、望城社区2组、明星社区、宝塔社区1网格(1、2组);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全年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区内已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点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发布的《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龙政发〔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龙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责编:刘寒蓉

一审:向波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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