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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龙山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
2024-07-24 09:47:53          来源:龙山法院 | 编辑:朱柯源 | 作者:向明 曹天宇 杨寅          浏览量:4008

龙山县融媒体中心7月24日讯(通讯员  向明 曹天宇 杨寅)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茨岩人民法庭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该案系龙山法院办理的首例涉外民事案件。 

案情简介: 

唐某某(中国籍)与沙某某(尼泊尔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24年3月25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发现,因语言以及生活习惯等有较大差异,琐事频发,致夫妻关系不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沙某某欲回到尼泊尔,且已独自抵达长沙市。唐某某遂向茨岩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性,若一判了之,不仅审理周期较长、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也容易导致外国公民对判决结果的认同感不强,引发后续纠纷。为妥善化解此事,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沙某某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该案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了解到沙某某虽然来中国时间较短,但是在翻译软件及简单的英语辅助之下可以正常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也均明确表示无需再请翻译。承办法官遂借助翻译软件和英语,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结婚登记、是否生育子女、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实,耐心地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沙某某即将离境,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出具了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沙某某也在唐某某的主动协助下顺利离境,这对跨国夫妻的离婚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唐某某与沙某某在中国登记结婚,但在尼泊尔未登记,且共同居住地为中国。龙山法院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贯彻“如我在诉”理念,耐心细致调解,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让当事人感受到中国法治的力度与温度,取得了良好成效。 

责编:朱柯源

一审:向波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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