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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庭审偷拍视频发微信被训诫
2021-03-04 08:22:06          来源: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朱柯源 | 作者:向齐化 杨 寅          浏览量:912

田某当场写悔过书

龙山县融媒体中心34日讯(通讯员 向齐化 杨  寅3月2日,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旁听人员田某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偷拍视频,并将该视频通过微信聊天转发其爱人杨某某。

龙山县人民法院立即制止该行为,并对田某依法予以训诫。田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删除了该视频及聊天记录,并要求其爱人杨某某删除了涉及该视频的聊天记录。田某当场写下悔过书提交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在法庭审判现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是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不允许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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