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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龙山县溶洞天坑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2026-09-26 18:25:12          来源: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 编辑:朱柯源 |          浏览量:64

为全面巩固全县溶洞天坑污染整治成果,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生态破坏等各类风险隐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参与溶洞天坑管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全民监督、全域治理”的综合管控格局,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奖有据、保密守信的原则。所有举报线索均依规核查,奖励资金据实兑现,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溶洞天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举报范围

(一)举报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二)适用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发现及潜在的天然溶洞、天坑等喀斯特地貌区域。

(三)举报主体

辖区广大群众、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员,均可参与溶洞天坑隐患及违法线索举报,符合条件即可申领对应奖励。

(四)排除情形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监管人员,属地乡镇干部,村级专职巡查管护员等履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常规隐患线索,属于本职工作范畴,不享受现金奖励,其工作成效纳入单位或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优。

三、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隐患风险等级、问题危害程度及举报贡献度,实行分级分类奖励。所有奖励均以现场核查属实并立案处置或纳入管理台账为兑现依据。

(一)新增点位发现奖励

举报发现乡镇(街道)未登记、未建档的新增天然溶洞或天坑,精准提供具体地理位置(经纬度或明显地标参照)、现场影像等有效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联合属地乡镇现场核查确认,并正式纳入全县溶洞天坑资源管理台账的,每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举报利用天然溶洞、天坑开展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取证、依法处置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私挖乱采破坏地质结构的;

违规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畜禽粪污等污染环境的;

涉及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线索,经县工作专班研判,可酌情上浮奖励金额。

四、不予奖励情形

为规范举报奖励管理,明确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举报线索、隐患点位已被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掌握,且已启动核查、整改或立案查处程序的;

线索信息模糊、位置标注不清、无有效佐证材料,经核查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查证的;

同一隐患、同一违法线索被多人重复举报的,仅对首位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恶意谎报、捏造虚假线索、诬告陷害他人或干扰正常行政执法工作的,不予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举报方式与受理流程

(一)举报渠道

为方便群众便捷举报、快速反馈,设立以下专用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743-6222259(工作日上班时间);

电子邮箱:lsxzrzyj6222259@163.com

信函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民族路68号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416800)。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或信函实时反馈溶洞天坑隐患、违法问题,并提供现场照片、视频、定位信息等佐证资料,注明举报时间、具体点位及问题详情。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核实情况和兑付奖励;匿名举报需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受理与核查

线索受理。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登记、整理和初步筛选,建立举报台账。

联合核查。对受理的有效线索,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核查。一般线索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出具结论;复杂线索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但需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结果反馈。核查结束后,通过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三)奖励兑付

资格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报县溶洞天坑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专班审定。

隐私保护。严格落实隐私保密制度,全程隐匿举报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在公示环节,仅公示线索内容及奖励金额,不涉及举报人任何个人隐私信息。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统一兑付奖励资金。举报人需配合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本机制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规范兑付,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本实施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标准,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在受理、核查、奖励兑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编:朱柯源

一审:刘寒蓉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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