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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6-06-22 14:27:06          来源:龙山公安 | 编辑:朱柯源 |          浏览量:697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燃烧速度快、火势蔓延迅猛
后果不堪设想
切莫因一时方便而忽视安全、触犯法律!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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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

(八)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安全要点请掌握!

责编:朱柯源

一审:刘寒蓉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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