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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
2026-06-10 09:13:34          来源: | 编辑:朱柯源 |          浏览量:676

非法金融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现发布四例典型案例,对非法金融活动惯用套路及犯罪手法集中剖析,旨在揭示非法金融活动的一般性风险特征,提升广大群众非法金融活动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一、免费旅游设圈套--某旅游服务公司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肖某某伙同曾某等人,于2022年6至2023年9月期间,在杭州等地以租赁酒店经营、发展旅游、收购酒店等为名,注册成立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签订“消费奖励协议”“会员消费卡合同”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并给予年化18%-48%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因经营无法维持、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共涉及报案投资人800余名,涉案总金额7000余万元,投资人实际损失近5000万元。

2.作案手段:肖某某等人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旅游服务公司为平台,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酒会、组织免费旅游等形式公开宣传,以旅游项目、酒店经营为幌子,承诺保本付息、高额返利,以签订各类投资协议、会员合同为载体,在无合法金融资质、明知经营收入不足以覆盖支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3.案件警示:涉案公司以旅游、酒店经营等实体项目为包装,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线下推广、高额返利宣传,在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区发放传单、举办推介活动,以“高收益、零风险”为诱饵吸引投资。提醒广大市民提高法律与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无金融资质机构的保本高息承诺,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二、“银行过桥”造假象--某民间投融资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2015年至2023年,刘某某以银行贷款过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对外宣传,承诺支付月息1.5%-9%高额回报,向2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仅少量用于经营,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经审计,集资金额50亿余元,造成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约5亿余元无法返还。

2.作案手段:刘某某以银行贷款过桥业务为幌子,以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业务停滞、严重亏损后仍虚构资金需求扩大集资,资金未用于真实经营,主要用于还本付息与个人挥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集资诈骗。

3.案件警示:本案以“银行过桥”为虚假项目,利用高利息吸引群众参与,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多。提醒公众警惕无资质个人与民间机构的高额付息承诺,不参与非法投融资活动,理性辨别投资风险。

案例三、私募资质作伪装--某私募机构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2018年起,朱某等人以省外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1.5%至12%不等的收益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向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在某公司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后,朱某等人继续沿用原模式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截至案发,非法吸收资金累计5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2.作案手段:朱某等人利用大众对私募基金行业规则的认知盲区,依托公司前期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合规私募资质包装业务,营造合法、低风险的投资假象,以此降低公众防范心理,通过业务员推广、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投资项目,允许不具备投资资质的普通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产品,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以固定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息的刚性兑付承诺,违规吸纳公众资金;在公司私募管理人资质被监管部门依法注销、丧失合法经营资格后,朱某明知自身经营模式违法违规,仍持续沿用原有模式继续募资,不断扩大非法集资规模。

3.案件警示:正规私募基金严格遵循非公开募集、面向合格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无保本保息、固定高收益的投资属性。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需认清私募投资本质,坚决摒弃高息保本的投机心理,警惕私募拼单、低门槛投资陷阱,投资前务必核验机构合规资质,远离各类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四、养老消费藏骗局--某养老消费平台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金某某伙同他人以某控股集团为平台,采用会员制模式,以销售“健康团购批发包年消费券”“黄金、生活用品团购批发券”等名义对外募集资金,承诺充值返积分、不消费可退本金,综合年化收益约18%。2020年至2022年,金某某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吸收资金2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5亿余元,个人违法所得近300万元。

2.作案手段:金某某等人以养老健康、生活用品批发消费为幌子,面向中老年群体开展宣传,以充值返积分、保本退现、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消费协议吸收资金,资金未用于真实经营,主要用于返利及公司运转,属于典型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3.案件警示:涉案公司以“养老消费”“健康团购”为包装,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进行利诱,隐蔽性强、危害大。提醒广大市民警惕以养老服务、消费返利、高额回报为噱头的非法集资,守护好自身“养老钱”。

责编:朱柯源

一审:刘寒蓉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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